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广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受省政府委托履行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截至2016年10月,广东国资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到65,411.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16,249.68亿元。其中,省属企业资产总额12568.1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3640.36亿元,覆盖了电力、物流、交通运输、建筑、外经外贸、金属冶炼、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为我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全省大部分供水、供气和公共交通,90%以上的机场建设管理,80%以上的高速公路建设,40%以上的电力装机容量等由国有企业承担,彰显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党委日常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董事会工作处)。组织起草国资国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等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国有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
(四)规划发展一处。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主业。制定所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开展所监管企业投资分析。负责所监管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等相关工作。指导服务所监管企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五)规划发展二处。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市县、各级国有企业对接合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
(六)财务监管处。承担全省国资监管企业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发债、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决算有关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有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留存收益转增资本金事项。组织开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非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七)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意见,制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和规则,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处置及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评估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和中央企业省属股权管理工作。
(八)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完善所监管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所监管企业职工福利保障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九)资本运营处。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负责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等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指导规范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研究提出全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意见并推动落实。
(十)科技创新处。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建议,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导推动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推进所监管企业两化融合和数字化转型,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体系能力。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军民融合发展、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处(巡察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国资监管制度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指导所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所监管企业需要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省属二级企业党组织的巡察工作,对巡察整改情况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助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负责所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的任免工作。承担委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三)社会责任处。研究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建立所监管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委机关和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乡村振兴、援疆、食品安全等工作。指导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承担委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中央驻穗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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